各教学单位:
按照《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教师不得随意更改类型。个别确需要更改的,一般在每年9月开学前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领导签审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后方可实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批准教师更改类型。
人事处
201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