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机关各处室:
请按照《关于规范校内绩效工资发放的暂行规定》(襄职院人(2015)18号)文件及文件解读要求,将寒假期间的工作量统计表和考勤表于2016年3月18日前报至人事处;上半年其它时间的工作量申请表务必在计划执行之前进行申请,各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查,否则人事处将不计入绩效考评工作量。
注意事项:
1、寒假(2016.1.22-2016.2.22,请以院办通知时间为准)统计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时间8小时以上计1天;不满8小时但超过4小时,计0.5天;低于4小时不计入绩效考评工作量。
2、《(上半年)绩效考评工作量统计表》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超过10天的工作量统计,由人事处将假前上交的《(上半年)绩效考评工作量计划表》一并报校长审批。
3、将《绩效考评工作量考勤表》同《绩效考评工作量统计表》一并报人事处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