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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7 来源:   点击数:

    各院(部)、机关各处室、各附属医院: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文件(组通字[2015]14号)。现对《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做出补充规定,具体为:

    1.年满58周岁的教师,参加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可核减工作量,按额定工作量的75%计算。如果本人提出不参加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可按原教师岗位聘任办法进行聘任,直至退休。

    2.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间是年满60岁,58岁前工作量不核减。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岁时自愿退休,本人自愿退休,应在年满55岁前的两个月,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本补充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 事 处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