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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和加强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办法 襄职院人[2015]24号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   点击数: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规范和加强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非在编合同制人员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非在编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非在编合同工)为非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必须与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学校工作,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的劳动。

    第二条 学校退休返聘、临时聘用、勤工俭学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在编合同工岗位的设置和合同工数量的使用,对聘用的非在编合同工实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非在编合同工岗位设置

    第四条 按学校编制规定,可以将空编岗位设置为非在编合同工岗位。

    第五条 非在编合同工岗位设置原则: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编制计划、人员状况、工作任务、工种要求等情况,以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益为根本原则设置非在编合同工岗位;杜绝滥用非在编合同工及浪费学校现有人力资源现象。

    第六条 根据学校非在编合同工工作岗位的性质,将合同工分为三类:

    (一)教育教学人员。指聘任在专任教师岗位或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技术技能人员。指聘任在专业技术教辅岗位或职能部门从事技术(含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三)工勤服务人员。指聘任在学校从事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岗位工作的技能或勤杂人员。

    第三章 非在编合同工聘用条件

    第七条 学历、职称条件

    (一)教育教学人员:教师要求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者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丰富。辅导员要求为中共党员,具备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符合学校规定的专业要求。

    (二)技术技能人员:具备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一致;或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专业技术职称与岗位需求一致。

    (三)工勤服务人员:根据工勤服务人员工作性质不同,分为工勤技能人员和工勤勤杂人员。其中,工勤技能人员中汽车驾驶、水电、绿化等岗位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符合行业要求的资格(技能)证书;其他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并执有相应岗位的资格(技能)证书;工勤勤杂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对已在岗的非在编合同工,如未满足岗位任职条件者,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岗位要求的学历、资格(技能)证书。在规定日期内仍未达到岗位任职要求的,学校不予聘用。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学校附属医院体检合格),能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专业技术。

    (二)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男性年龄在18~60周岁。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城市居住证;已婚育龄人员需有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手册》、《下岗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从事特殊技术工种或特殊岗位的须持上岗证。

    第九条 非在编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聘用:

    1、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的;

    2、在校读书尚未毕业的;

    3、与其他单位有劳动(聘用)关系的;

    4、劳动者个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5、不符合应聘基本资格和条件要求的;

    6、有经济、刑事等违纪违法记录或曾被用工单位开除过的;

    7、其它政策法规规定不能进行劳务派遣的。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岗工人、失业工人(持相关证件);可根据岗位性质,适当聘用省内户口残疾人(持残疾证)。

    第四章 非在编合同工聘用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向人事处申报用工报告,并填报《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非在编合同工用工申报表》。

    第十二条 人事处根据用工单位报告,结合核定的用工单位编制岗位等情况,提出相关意见,报经校领导审核。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的聘用计划,由人事处参照襄阳市人社局公开招考程序进行招聘,并经过学校附属医院(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体检合同后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必须结合工作性质,对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至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填写《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非在编合同工登记表》。

    第十四条 人事处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为聘用人员在地方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备案手续、社会保缴纳手续。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确定。聘用期限一般为1至2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结束时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报送人事处,由学校审批后聘用。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在聘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聘用条件,规范聘用程序,自觉遵守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