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襄职院人〔2013〕21号)文件规定,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为:"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假期超过3天不足7天的,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假期超过7天的,由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如有教职工请假,请各考勤员按规定及时办理好请假手续后方为准假(否则视为旷工),然后交人事处。 并在上报考勤时列入考勤统计表。
各位考勤员仍按原来的程序由部门院部领导签字后请及时交人事处,人事处交由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再向各部门反馈审批情况,确定准假后请假职工方能离岗,假期到时后要确认请假职工是否到岗,如未能按时到岗请及时反馈到人事处。
人事处
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