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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职院人(2015)18号
    发布时间:2015-10-23 来源:   点击数:

    根据省市纪委、人社部门的相关意见及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的发放,建立更加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的分配机制,维护学校收入分配秩序。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绩效工资发放范畴

    现行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性津补贴、绩效工资和特岗津贴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除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允许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交通补助、物业补贴、住房补贴、93工改保留津贴)、特岗津贴项目外,其它所有津贴、补贴均属于绩效工资发放范畴。

    二、绩效工资发放原则

    绩效工资每年按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总量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总量40%的比例向市人社局申报发放总量,当年绩效工资发放严格控制在审批总量内执行,不得超量发放。学校严格控制各部门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及标准,规范发放审批程序,坚决杜绝超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项目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绩效工资的通知》(襄职院人[2014]31号)中的规定执行。所有发放项目中,学校已有发放标准的,机关处室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教学单位、附属单位严格按照已在人事处备案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所列项目范围内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分类、发放标准

    根据各类津贴、补贴的性质,学校将所有项目做统一归类,对绩效考评工资、讲座及项目评审津贴等具有共性的工资及津贴项目统一发放标准。对各单位通过技术服务获得的社会效益分配实行总量控制,发放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具体如下:

    (一)绩效考评工资

    1、绩效考评分类

    根据学校工作性质,将绩效考评划分为三类:

    (1)上半年绩效考评(春季学期):每年1月至6月。

    (2)下半年绩效考评(秋季学期):每年7月至12月。

    (3)学年度绩效考评:每年9月至次年8月。

    2、绩效考评内容

    (1)上半年、下半年绩效考评坚持优劳优酬、多劳多得原则。

    (2)学年度绩效考评为综合性考核,是对教职工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涉及到道德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教学工作、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学生教育管理,以及获得国家、省、市、学校表彰奖励和年度考核情况等方面。

    3、绩效考评核算

    (1)绩效考评基数设定:上半年绩效考评、下半年绩效考评以当年实际工作量均值为基数,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考核据实核算;学年度绩效考评以当年学年度绩效考评人均值为基数,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考核据实核算。

    (2)学年度绩效考评中涉及到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年度考核情况等项目,标准以当年文件为依据,报学校审批后,据实核算。获奖人员已享受了授予单位奖励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学校表彰奖励名称以学校文件为准。

    (3)机关处室绩效考评工资由学校承担;教学单位学年度绩效考评工资由学校承担,上半年、下半年绩效考评工资自行承担;附属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学年度考评中的表彰奖励工资由学校承担,其它绩效考评工资自行承担。